組織簡介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企業工會章程

府勞一字第8800671900號函核准
91.01.24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91.02.27府勞一09103909700號函同意備查)
91.05.29第二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91.06.19府勞一字第09107386800號函同意備查)
97.01.22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97.05.14北市勞一字第09732908400號函同意備查)
98.09.03第四屆第二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98.09.18北市勞一字第09838209600號函同意備查)
101.03.08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101.03.27府勞資字第10132910300號函同意備查)
102.03.28第五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
(102.04.17府勞資字第10232121400號函同意備查)
103.03.18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
(103.04.08府勞資字第10332035700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章 總則工會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企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三條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促進公司事業發展、加強勞資合作、謀求會員福利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範圍為組織範圍。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七十五巷五十號九樓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團結會員,促進勞資和諧與連繫,增進會員智能,提昇節目製作品質。
三、勞資糾紛之調處。
四、會員間糾紛事件之調處。
五、會員文藝、康樂、教育活動之舉辦及出版物之印行。
六、有關改善工作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七、工作規則之制定及修改事項之建議。
八、有關勞工法規制定、修改及廢止事項之建議。
九、合於本章程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凡在本會組織範圍內之員工、除經副理、主任以上有人事裁決權之一級主管,及行使考核權、管理權之主管人員外,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其已入會者,喪失會員資格: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八條 會員入會時應填具申請書,提交理事會審查資格並繳納入會費後,即為本會會員;其因故離職者,應予退會,並報告理事會核定之;因故離職會員,再復職入會,可以免繳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填具申請書,提交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後,始得為本會會員;其因故離職者,應予退會,並報告理事會核定之;因故離職會員,再復職入會,可以免繳入會費。
第九條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指導及決議案,並按時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由監事會查明屬實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 權、或提請大會議處等處分。
第十二條 會員之除名,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案,會員被除名後需繳還一切會員憑 證並繳清欠費。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表行使其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產生依本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辦理。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十一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分別組成理、監事會,任期三年 連選得連任,其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均為無給職。
第十六條 本會由理事互選三人為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並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出一人為理事長,其解職亦同。由理事長處理會務,若理事長出缺,在完成補選程序前,由常務理事輪值處理會務。
第十七條 監事會設監事會召集人一人,連選得連任,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法按序遞補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
第十九條 本會組織分設總務、組訓、法規、服務等四組,各設組長一人、幹事若干人。前項人員由常務理事會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以義務職為原則;另得設專任祕書、會計各一人。
第二十條 本會經理事會決議,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四章 職權
第廿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本會章程之議定或修改。
二、審核本會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
三、審核本會經費收支、決算。
四、選舉或罷免本會理、監事及上級工會代表。
五、會員之除名。
六、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七、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八、上級工會之組織加入及退出。
九、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理。
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廿二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編訂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
四、籌集經費及編訂預、決算事宜。
五、關於會員建議事項之研討及採納實行。
六、會務工作人員之任免事項。
七、基金之保管運用事項。
八、處理其他重要會務。
九、理事長及常務理事之選任與解職。
十、團體協約協商代表之選任與解任。
第廿三條 本會理事長及常務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處理本會重要決議。
第廿四條 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稽核本會經費收支。
二、審核本會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
三、考核理事會及會務人員工作情形及會員之言論行動,及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各項處分。
第廿五條 本會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二、召開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三、綜理監事會日常會務。
第廿六條 本會祕書秉理事長之命,綜理本會一切會務。
第廿七條 本會得依法設立支部及劃分小組。

第五章 會議
第廿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有會員五分之一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或監事會請求或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集臨時代表大會。
第廿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有理事、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常務理事、常務監事,認為有必要時,均得分別召開臨時會。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月開會一次,如常務理事認為有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
第卅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常務理事會等各種會議,均以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之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但對本 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八款之決議,應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二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分為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及其他補助等。
第卅三條 會員入會費,每人收新臺幣三00元,經常會費每人每月二00元,本會得協調資方於發放薪資時,直接代扣撥付本會。
第卅四條 經常會費金額需要調整時,須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之。
第卅五條 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遇有特別需要時,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徵收。
第卅六條 本會財產狀況應每年公告全體會員一次,如有會員十分之一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常務監事或監事會召集人 查核之。
第卅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規程另訂之。
第卅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暨工會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九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有剩餘財產歸上級工會或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機關。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